本案中客户王永彬是东北地区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型企业,其参与生产领域广泛,企业众多,为了进一步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权益,积极申请商标注册。
我司在代理商标注册过程中,已经顺利通过商标局初审,但是在商标公示期内被异议人松原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我司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进行答辩工作。
我司在商标撰写过程中,提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等等方面有着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关于异议人指控,客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恶意抢注现象,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一款(7)(8)项、第四十四条的观点,我司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仅仅是自说自话的主观臆测,不足采信,应当予以驳回。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客户权益得以维护,被异议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