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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第39887359号“又博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成功

添加时间:2023-07-11 15:34:33   浏览次数:144  

 


  本案中,申请人周秋爱与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品厂,是住“文博”品牌的原始创始人与长期经营者,使用于图书与文具类别上,拥有无可争议的在先权益,但是自然人于西正将该品牌的近似商标进行抢注,注册了”又博“品牌,大有蹭热度流量之嫌疑,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商业利益与品牌商誉,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我司积极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在文案撰写中,我司提出:

1、争议商标与客户申请人的第37688811号“文一博WEN YI BO及图”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文博”商标经过申请人二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为不正当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二者距离相近,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二者经营相同的行业,被申请人明显是知晓申请人二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恶意摹仿申请人的二商标,其恶意程度非常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是明显知晓申请人一、二商标的存在,却恶意注册了申请人一、二商标相近似的争议商标,明显是恶意仿冒。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大量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特定民事主体的权益,也将造成极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商评委后在裁定中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练习本‘书便携本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练习本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注的商品源自申请人一,或者与申请人一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与误认,已经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终于,客户的权益成功维护,争议商标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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