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客户是来自深圳、上海的两家公司主体,从事电子商务和吊床、绳套产品的生产经营,其产品已经大批量进入内地市场。但是被异议人谢惠娟出于明显的恶意,对异议人品牌在国内商标市场进行抢注与仿冒,已经通过初审,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商业利益与声誉。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两个异议人均委托我司进行异议申请。
我司首先指导和协助异议人提供、并整理了详实的品牌在中国使用的的证据材料,从多方面证明了异议人对该品牌的大量使用、在先使用,并且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已经建立了品牌与厂商的固定对应关系,在市场中形成了固定的秩序与认知。
其次,我司从被异议人的信息入手,检索、收集其在商标申请过程中的能够证明其恶意的蛛丝马迹,从其申请的商标数量明显过多,种类分散、时间批量集中。并且其名下商标同样存在仿冒、抄袭众多国外品牌的现象,可见其前科劣迹众多,由来已久,绝非出自自身使用为目的,应当予以驳回。
其后,我司引用误认条款,论述了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双方标识的近似性,如果同时存在于市场,必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购,造成其知情权的缺失,商誉损害,构成对其经营额的侵夺等严重后果,必将扰乱市场秩序。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了商标局的认可,该商标不予注册,异议人权利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