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请人是来自国外的 邦尼非鲁公司,其申请的商标因为近似问题被驳回,申请人对此不服,积极委托我司开展复审工作。
我司在文案撰写中提出,引证商标的已经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丧失商标权利,不能当做引证商标使用,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障碍。
终于,我司观点被商标局认可,申请人权益得以维护。
本案申请人是来自国外的 邦尼非鲁公司,其申请的商标因为近似问题被驳回,申请人对此不服,积极委托我司开展复审工作。
我司在文案撰写中提出,引证商标的已经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丧失商标权利,不能当做引证商标使用,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障碍。
终于,我司观点被商标局认可,申请人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