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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第30495102号“三眼古井”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添加时间:2022-11-21 14:41:06   浏览次数:145  

本案中潘鑫是资深的酒类产品制造商,为了进一步提高商标知名度,积极申请商标。我司在承接其代理业务后,所设计的商标已经通过商标局初审,但是在后的商标公告期内被安徽古井集团和古井贡提出异议,我司为了维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答辩工作。

我司在答辩过程中,首先对双方商标的音、形、义三方面进行详细细致的对比工作,得出结论: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

关于《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问题,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上述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式方面差异显著,并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亦存在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当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关于异议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问题,其并未提出确凿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前,已经达到了一定影响力,所以不能给予支持。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支持,客户权利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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